发布时间:2010/06/18
晨报讯(记者 姜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法制办、市发改委等联合发布消息,本市集中供热的建筑将分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如未安装用热计量、室内控温等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办法规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比如,新建建筑或者对老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没安上述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现有的老小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改造计划由住建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的农民对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改造,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政策性资金扶持。
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现有的民用建筑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办法还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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