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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销售须出示能源消耗指标

发布时间:2010/08/2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年冬季开始,我省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按量计价收费。建设厅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建设厅要求,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监理、验收和房屋销售等环节要加强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供热分户计量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施工图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认定为合格。监理单位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工程验收由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单位参与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屋销售时,必须出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建成、进行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相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据了解,我省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得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省级和国家园林城市等奖项。凡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省级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2年内必须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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