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17
“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完成
不缴费产生违约金 但数额不准超本金
记者昨日从市供热办了解到,备受市民关注的“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目前在市法制办、市供热办等多部门的努力下,已初步形成了一份“草案”,其中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停供、滞纳金等均有改动或新增条款。
市供热办表示,目前修订草案已在大连法制网()全文刊登,对此感兴趣的市民可以登录查看。市民如对《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仍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至市供热办邮箱:dljwgrb2008@yahoo.com.cn。
热点一:
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取暖费
用户停止用热需满一个供热期,对停止用热的用户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耗费。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用户未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催交。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限供、缓供措施。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以前有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每年度(当年的11月6日至翌年的11月5日)不超过欠费总额的30%,累计最高额不得超过采暖费本金(以前无限额)。
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除按不达标天数退还采暖费外,还应当从用户交费之日起退回用户1‰违约金。
热点二:
卧室客厅全天不低于18度
修点草案中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房间(不包括无供热设施房间)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对供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今年供暖期,将从11月5日至明年4月5日,但是可随气温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草案中孩明确,新建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建筑逐步进行热计量改造,并逐步实现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热点三:
不达标企业可能受到严处
为了提升供热质量,修订草案要求,市区供热管理机构要按照《大连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供热单位供热期运营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2年给予警告的供热单位,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退出供热市场,由具备资质的供热单位接管或实施并网。
热点四:
供热单位不投保要赔损失
供热单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后方可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按面积交费的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方米保险费。供热单位应将代用户收取的保险费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险。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
热点五:
地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实施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中对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此次做了细致的规定。
居民住宅室内外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锁闭阀、计量表)。
未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已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分户改造时,原无采暖设施房间,新增散热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居民住宅室内采暖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其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室内供热设施如需改动,需报供热单位批准。用户自行改动的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或由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改动。
非经营性单位用户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或进户井前(包括计量表或进户井、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表或进户井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计量表或进户井后的供热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首席记者王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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