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24
11月23日,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确定了本采暖期热计量收费办法,明确住户可一次性按建筑面积交本年度采暖费,也可在11月底前交清基本热费,剩余热费可按热量表的读数按月收取计量热费。已安装热计量装置未按热计量收费的,可按住宅性质交纳采暖费的85%到90%。
4类建筑按热收费
今年是银川市部分小区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第一年,尽管去年银川市物价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快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但如何按热收费各供热公司各有说法。为此,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稳步推进银川市2010到2011年度采暖期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本采暖期热计量收费范围为2007年10月1日以来实行热计量安装、改造,并交付使用的房屋;2008年、2009年纳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010年纳入银川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已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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