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24
按供热量收费开签新版合同 室温达标时限缩至12小时———
本报讯 按供热量收费的居民用户开签新版合同,合同将室温达标时限由24小时缩至12小时。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居民起居室仍未达标,不达标期间用热量按零计算。
日前,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发布。本月1日起,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约12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居民用户,开始陆续签署新版合同。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可自主调节设定室温。鉴于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市供热办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温调节区间的建议,建议居民将室温设定在14℃至20℃之间。
室温达标时限缩为12小时
合同规定,居民将起居室温度设定在18℃以下时,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达到设定标准;如居民设定的室温在18℃以上,12小时内将确保室温达到18℃。这个时间限制比今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缩短了12小时。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最初征集意见要求,居民早上8时设定温度,第二天早上8时才达标,时间太长。缩短12小时后,可确保居民当天就能感受到自己设定的温度。由于传热因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热、周围居民均未用热时,室温达标可能会用更长时间。
室温不达标 用热量计零
合同中约定,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起居室室温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室温存在争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以居民委托机构的测温数据为准。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市政府限制供应天然气、电力、自来水;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以及供热单位安全检修等特殊情况,导致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免予担责。
但是,因设施安全检修停热需提前公告,停热不超6小时,整个采暖季最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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