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24
从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新价格已于1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为:农业供水价格以2007年为成本年,核定农业供水成本为0.0266元/立方米。考虑干流灌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即由现行0.0039元/立方米调整为0.019元/立方米。牧业草场用水价格由现行0.00037元/立方米调整为0.001元/立方米。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为0.3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贯流水供水价格为0.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旅游业、建筑业等经营性用水价格为0.6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干流超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即:超过规定限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4倍计收水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擅自挤占生态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水价的10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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