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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加快城市供水管理建设 窃水行为可能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0/12/29

    已实施10年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提交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 “一户一表”建设和供水企业向最终用户收费问题、供水企业应急供水服务、打击窃水行为等。修正草案还要求供水企业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其中,窃水行为可能依法受到重罚。
  为全面推进水表户改工程,修正草案新增规定:对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符合一户一表等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商住综合楼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由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户按规定共同承担,其中用户承担的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修正草案还新增规定,供水企业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修正草案还要求供水企业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抢修超过 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针对重大事故、不可抗力事件等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设立供水管网设施应急抢 修队伍和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的服务。
    另外,多年来福州市偷盗水现象屡禁不止,在部分城乡接合部尤为突出。修正草案新增规定,用户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窃水时间计算窃水量。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 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居民用水户按360日(每日2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360日(每日6小时)计算。修正草案还规定, 使用不正当手段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水费并处应缴交水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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