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1/07
东北网齐齐哈尔1月7日讯 冷冬,取暖成了市民生活热点问题。近期记者连续接到取暖收费相关投诉,市民质疑门市房超高,供热难道还要加收超高费?恢复供热还要收取相关材料费?记者咨询市物价局后发现,市民不太了解缴纳取暖费知识,是部分缴费纠纷的根源。
昨日,记者接到市民白女士投诉称其家新买了一个门市房,供热部门却以房子超高3.4米为由,要加收超高费,从没听说过有这项规定的白女士十分气愤。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3.2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听到解释后,白女士按规缴纳了相应费用。
市民高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他家断热,2010年他想恢复供热,但供热企业表示要收取恢复供热安装费、材料费。记者代为咨询后,转告高先生,在热价之外,供热企业不得以开栓费、断热费,恢复供热安装费、材料费等任何名义向热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供热企业一意孤行,可投诉到物价部门。
另有一些居民投诉,供热企业收取取暖费所遵循的面积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建筑面积,有的是使用面积,让市民摸不着头脑。市物价局表示,此类问题虽然有硬性规定,但很多市民仍是发懵。据了解,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中重申取暖费计价依据以热用户产权证照上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计价单位。
取暖费计价单位之所以不直接写明按权属面积计算的原因是,国家从科学化和合理化出发不断更新房屋产权证的版本,但又不能做到每次更新产权证版本都换发历史上每个时期、所有批次的产权证,从而产生了目前几种房屋产权证并存的现状。至今为止,产权人手中的房屋产权证共有3种,第一种是商品房,标有权属面积、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第二种是房改房,只标有建筑面积,这个建筑面积已包含了分摊面积;第三种还是商品房,只标有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此外还有的用户手中有直管公房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其中标有用于缴纳房租的使用面积。鉴于上述原因,同时我市的供热成本又是按建筑面积加分摊面积为基础测算形成的,因此我市的取暖费计价单位目前只能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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