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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出台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2/14

    记者从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了加强平顶山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利用系统: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尝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再生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四、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具有2个以上(含2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集中浴室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淋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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