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2/25
从2月1日开始,《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农业生产用水超限额需缴纳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洼淀、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家庭生活需要分散取水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特别规定,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水单位或个人缴纳水资源费。
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将3倍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强调,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征收;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追缴水资源费。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
严重拖欠水资源费将责令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取水。阻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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