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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热不达标必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25

  供暖没有达到标准,供热单位应当做出相应的赔偿。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如居民住宅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用热户可以向供热单位索取赔偿,同时,沈阳市还将成立供热质量保证金为用热户做保障。

  近几年,沈阳市每年新增供热面积均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截止到目前,沈阳市供热面积为2.2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是1.7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76%,用热户达235万户;供热管网长度7970公里,集中供热率已经达到90%,供热单位有290家,其中国有性质的单位有95家,供热面积占总面积的48.7%,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有195家,其供热面积站总供热面积的51.3%。

  但由于诸多原因,还存在一些影响供暖产业发展的问题:一是2001年沈阳制定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已延用十年,情况变化较大,其内容已经滞后,需要补充和修改。二是缺少对供热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致使供热、用热双方部分责权不清,服务质量差,纠纷不断。三是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供热资源布局不合理,能耗浪费和污染较严重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沈阳制定了此《条例(草案)》,依法加强供热的管理和服务。

  供暖不达标需赔偿

  “利来国际最老品牌网家卧室温度大概能维持在16摄氏度,没有达到标准,找了好几回供热单位,可还是挨着冻。”目前沈阳市很多住宅甚至是小区,卧室、起居室温度都达不到标准的18摄氏度,不少市民几次找到相关部门,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无奈只有接着挨冻。

  今后沈阳市卧室温度不达标,用热户可以向供热单位索取赔偿。《条例(草案)》提出,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标准。除不可抗力原因,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摄氏度。对未按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要给予用热户赔偿。具体赔偿标准由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沈阳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出问题保证金保赔偿

  如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无故停供等行为并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将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拿出资金为受损用户赔偿。《条例(草案)》规定,沈阳市将全面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由供热单位向沈阳市房产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而又未发生上述赔偿时,房产部门要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供热单位。

  其实,早在2006年,沈阳市根据市民的要求和监管工作的需要,已由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也就是说沈阳市此前已经实行了这一行政措施,而此次上升为地方立法,将进一步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管。

  呼声:应建第三方测量机构

  那么沈阳的供暖现状又如何呢?对此,时代商报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沈阳市沈河区、和平区、铁西区等市内区域和以电子邮件形式及微博网上调查的形式展开。共发出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15份。

  你说我家供暖没达标,可供暖公司的人一来测量,结果是合格了,达到18摄氏度的标准了。对于“温度是否达标,应由谁测量的结果为准?”这一问题,19%的受访者表示应以自己家里测量的温度为准;9%的受访者认为应以供暖公司测量的结果为准,因为供暖公司的设备比较专业;而绝大部分的受访者提议,应该建立一个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甚至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测温公司,以解决供暖者和用热户之间所产生的矛盾。

  那么如何测量温度才合理呢?市民王女士认为,用热户一旦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两个小时内入户测温(与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对于那些将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新建住宅,意味着没有居住或是停供也要交一部分的基础供暖费。而《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

  可宽限15日缴纳采暖费

  每年都有一些因为过于繁忙,而忘了在规定日起内缴纳采暖费的市民,未缴纳采暖费将意味着被停供。《条例(草案)》将对于这部分人群给予“宽大处理”,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15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停供。

  设备事故72小时内修完

  在北方寒冷的冬季,主要就是依靠供暖度过,如果供热设备出现故障,将给市民带来不便。所以《条例(草案)》首次对设备维修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24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72小时内。同时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户。

  盗供热水最高罚3000元

  部分市民想要“节约用水”,于是就私自排放、盗用暖气热水,今后这种行为将面临罚款。《条例(草案)》规定,如出现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3000元罚款。

  设施维修费

  每年冬季几乎都有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而维修费用由谁承担呢?《条例(草案)》提出,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这种规定,有代表提出了不同观点。“我认为在没有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的前提下,供热管道等设施出现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供热单位来承担。”在一审小组讨论时,一名代表说,就像供电管线、供水管道都由相应供电、供水单位来负责一样,供暖设施出现问题也一样应由供暖单位负责。

  本组稿件由记者 高菲 实习生 杨翼如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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