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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定新房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不得办停供暖

发布时间:2011/02/28

  新建的房子,即使不住人,也不能办理暂停供热。
  草案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现行统一标准,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保修期是两年。”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总经理马祥波透露说。
  事实上,沈阳市目前已经实行新建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的政策,但执行的期限是新建房屋一年内。
  马祥波解释,新建房屋不得停热主要出于对供热系统和建筑使用寿命的保护。“就像新车需要磨合一样,新建房屋的供热设备,包括锅炉、水泵、鼓引风机等设备都需要调试运行状态,同时,头两年也有利于查找供热系统跑漏现象的发生。同时,新建房屋如果在头两年暂停供热,很容易因温度低导致墙体产生黑斑,也可能降低建筑的使用寿命。 ”
  供暖设备抢修时限最长72小时
  如果在供热期间发生设备故障,那么供热单位要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户。《条例(草案)》还首次对设备维修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24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72小时内。
  如果供热单位违反规定,也将面临处罚。如果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盗用暖气热水最多罚款3000元
  以往,常有用户随意排放、盗用暖气热水,影响其他用户供热,今后这种行为将面临罚款。《条例(草案)》规定,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00-3000元罚款。
  沈阳将鼓励推广供热计量
  《条例(草案)》还突出了节能环保的供热理念,鼓励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和供热计量。同时,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时,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要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现行规范温度要求的,将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记者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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