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08
新收费标准将试行2至3年
近日,银川市物价局发布《银川市关于调整热计量价格(试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由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的按热计量价格收费的标准。该标准将于11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银川市将对现行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并继续在具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和非居民住宅试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价格调整后先试行2至3年,待取得完整真实数据后,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次试行的收费标准依据现行居民热价、商业房热价及办公房热价为基础,热计量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占30%和计量热价占70%两部分构成。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热价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向用户退还差额。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银川市将选取部分老小区和部分新建小区、总面积100万平方米至200万平方米,作为热计量收费试点。
最新热计量价格看过来
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现行热价(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元/m2)×30%×5(月);
热计量价格调整为:居民计量热价由0.119元/千瓦时调整为0.142元/千万时,行政办公由0.128元/千瓦时调整到0.153元/千瓦时,商业用户由0.144元/千瓦时调整到0.172元/千瓦时。
1.居民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3.8×30%×5
计量热费=0.142×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2.行政办公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30%×5;
计量热费= 0.153元/kwh×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3.商业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30%×5;
计量热费= 0.172元/kwh×热用户耗用的热量(kwh)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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