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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意见》制定

发布时间:2020/03/18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增强广大农村群众饮水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近日,甘肃省水利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意见》(下称《意见》),多部门联动,合力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优质的饮用水。

  《意见》明确了从水源地到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源地保护,重点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立标定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和水源地污染排查;各级水利部门统筹当地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工程改造提升。大力实施城市供水扩容改造、延伸,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标、同服务。探索推进双水源供水或建设应急备用水源。

  《意见》对分散供水工程水质和集中供水水质消毒分门别类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地水利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各生产环节技术调查,对照水质目标要求需要整改的,要逐厂制定整改方案。加快配套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备,严格规范水质净化消毒等制水环节操作规程,保证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针对引泉、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各地水利部门要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清洗蓄水池等构筑物,因地制宜投放消毒药物,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居住特别分散仍饮用水窖水农户,各地要通过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群众安装净化设备,改善用水水质。对已安装的水窖水净化设备,各地要多措并举,确保净化设备有效维护、正常使用。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各地水利部门要组织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自检工作。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加强对本区域内20m3/d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抽检,区域内20m3/d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水质巡检。千吨万人以上水厂要建立水质化验室,制定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落实常规水质9项指标日检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严格执行水质自检制度的日常监督,加强对水源水氨氮、出厂水微生物等特征指标及管网末梢水的指标检测,提前预警和处置水质异常问题。

  《意见》明确了保障措施,一要靠实主体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的责任主体,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措施,有效防治点源污染、面源污染,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二要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持续强化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水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工作机制,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三要加强行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部门加强各自分管工作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县区及时整改。四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敷衍整改的,将进行约谈、问责。五要建立应急机制,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建立农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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