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8/25
2010年热费救助已开始申报,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15日,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热费救助。
据了解,热费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原市直属及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需救助的职工和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长期亏损和多年停产的国有困难企业的并轨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次救助范围之内:住宅产权人不是困难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经工商部门认定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单位有支付热费能力的;已享受低保救助的职工;月人均收入高于450元的家庭;住宅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招商户购买的住宅;人户分离或利用住宅从事出租、商服等盈利性活动的。
救助补贴标准分为两类,集中供热的困难职工享受A类采暖补贴,每户按30平方米给予热费补贴,热费标准执行当年热价。自行采暖的困难职工享受B类购煤补贴,按500元/户给予补贴。困难职工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给予30平方米的救助;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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