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1/05
(记者武健)2010年12月31日,我市举行《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市政府法制办就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市民代表、用热单位、供热单位、法制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24名听证会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就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计53条,首次明确区、县人民政府为区域供热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供热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同时规定,供热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热用户退还当日热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维护了用户的利益,同时可操作性更强。”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兰平介绍说。
办法中还提到,供热单位根据集中供热规划和供热能力发展新热用户,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不予发展。对擅自接通或施工的热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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